
教育局建議修訂《教育條例》,將持有執業證書定為教師執教的必備條件,要求包括申報刑事罪行紀,以及聲明是否遵守《港區國安法》等,當局計劃今年下半年把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。
教育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,執業證書要求將適用於所有公帑資助學校、私立學校、國際學校及幼稚園的教師包括校長,每次申請執業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3個學年。現時,《教育條例》指明完全由政府營辦及管制的學校,即官立學校,獲豁免受《教育條例》管限。教育局建議修訂《教育條例》,規定於官立學校執教的教師也必須遵循《教育條例》所載有關教師註冊及執業證書的條文。
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士須符合有關要求,包括持有有效的檢定教員證明書或准用教員許可證;已獲學校聘請為該校教師;申報於過去3年有否被裁定干犯刑事罪行;聲明是否維護教師的專業,遵守法律及相關規則,包括《憲法》、《基本法》和《港區國安法》;符合指定持續專業發展的要求,以及通常居於香港。
教育局將會制訂有關申請執業證書的指引,供申請人及學校全面了解申請程序、所需文件、申請費用、審批時間及結果通知方式等事宜。此外,教育局亦將制訂一份載有教師姓名及執業證書編號的教員登記冊。
